答: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禁止用户有下列行为:
(1)将自备水源、锅炉以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设施,直接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2)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盗用公共供水;
(3)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向其他用水单位或个人转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2、用户申请用水或者变更用水性质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需要过户、迁移水表,或者减量、暂停、停止用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水表过户、迁移、更换等手续。
3、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自行采取解决措施,加压应当进行间接加压,不得影响公共供水。
4、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由公安消防部门与供水企业共同管理。供水企业负责安装与维护;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与管理,应定期将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启用情况和用水量通知供水企业,并交纳相应水费。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损坏、启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6、违反《苏州市供水办法》其他条款的。